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6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中)
選任辯護人 陳學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
年偵字215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肆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 民國97年11月3 日執行羈押,並自98年2 月3 日延長羈押2 月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認被 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尚未 定讞),尚難期待被告於涉此重罪之下,能自動到案接受審 判、執行,且經覓保無著,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故認仍 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4 月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錢衍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