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親字,98年度,21號
CHDV,98,親,21,200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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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親字第21號
原   告 甲○○
兼法定代理
人     乙○○
以上原告與被告丙○○○等4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
二、原告二人、被告四人及蔡掌祥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請確認本件所提者為確認親子關係之訴或請求認領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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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