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8年度,146號
CHDV,98,司票,146,200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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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興彰易金屬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應於聲請書狀載明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
  ,此於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2款定有明文。聲請人漏未表
  明相對人興彰易金屬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故請具狀補正
  之。
二、請提出相對人興彰易金屬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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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彰易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