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8年度,47號
CHDV,98,司拍,47,2009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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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47號
聲 請 人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 對 人 李國源律師即尤彩珠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尤彩珠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是抵押權人依此規定聲請拍賣 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 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亦無既 判力。故祗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 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實 體上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應另提起訴訟 ,以求解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尤彩珠之前手丙○○、乙○○ 、丁○○、戊○○為擔保債務,於民國(下同)86年4月12 日,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 24,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抵押權存續期間係 自86年4月12日起至116年4月11日止,以擔保其等對原債權 人臺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臺中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嗣臺中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將前開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一切從屬權利讓與 聲請人(其債權額為本金12,928,67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 ,均經變更抵押權登記在案。又債務人丙○○於86年4月16 日,邀乙○○、戊○○、丁○○、甲○○為連帶保證人,向 原債權人臺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0 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到期日為101年4月 16日,自借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如一次未履行 ,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逾 期繳交本息,依前開規定視為喪失期限之利益,而抵押之不 動產雖已於87年4月20日因買賣而移轉登記與尤彩珠所有, 惟尤彩珠於90年11月1日死亡,相對人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97年度財管字第76號裁定選定為尤彩珠之遺產管理人,且 原債權人亦於92年11月14日將前開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一 切從屬權利讓與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 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債權讓與



證明書及報紙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三、經查,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8年2月3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 人等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 98年2月6日送達,相對人具狀陳稱:本件尤彩珠僅為抵押物 之受讓人,並非設定義務人或債務人,其聲請自屬有誤等語 ;債務人甲○○則稱:本件係因尤彩珠無力裝潢彰化縣二林 鎮○○街210巷5號房屋之門窗、扶手、地板及電線設備,銀 行商請伊幫忙找工裝修,惟嗣後廠商卻向伊請求付款,伊也 無力支付工程款等語。
四、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相對人如對實體 上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事項,依首開說明,應另行提起訴訟, 以求解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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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8年度司拍字第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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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二林鎮 │新生 │ │385-24 │田│00 │02 │34.00 │2405/43290 │尤彩珠所有 │
├──┼───┼────┼────┼────┼────────┼─┼──┼──┼──────┼─────────┼──────┤
│002 │彰化縣│二林鎮 │新生 │ │385-29 │建│00 │00 │78.00 │全部 │尤彩珠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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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47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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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57 │彰化縣二林鎮吉│彰化縣二林鎮新│鋼筋混凝土造4 │1層:51.48;2層:56.12│ │全部 │尤彩珠所有 │
│ │ │利街210巷5號 │生段385-29地號│層樓房 │;3層:56.12;4層:27.│ │ │ │
│ │ │ │ │ │84;合計:191.5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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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