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8年度,109號
CHDV,98,司催,109,2009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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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丁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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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1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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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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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丁守科技股份有│台中商業銀行二│98年3月20日 │366,826元 │ENA0000000 │ │
│ │限公司甲○○ │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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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丁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