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594號
債 權 人 林志賢即六全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林志賢即六全企業社因與債務人儒柏營造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志賢即六全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所示債務人儒柏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不
符,請查明並具狀釋明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儒柏營造有限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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