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461號
CHDV,98,司促,4461,200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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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4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丙○○
複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港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玖拾捌萬玖仟伍佰壹
  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七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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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港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