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459號
CHDV,98,司促,4459,200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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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45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乙○○
複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聖美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港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叁仟玖佰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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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8年度司促字第44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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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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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7年12月30日   │653,900元       │97年12月30日     │AC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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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港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美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