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428號
CHDV,98,司促,4428,200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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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428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許清宜即許清宜建築師事務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肆佰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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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