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069號
CHDV,98,司促,4069,200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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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06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王沭淜」抑或為「王筍網」?並請提出
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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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