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326號
債 權 人 吉茂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吉茂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吉茂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請查收。
二、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
新臺幣500元,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以匯票繳納
,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利昇汽車水箱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葉讚生之
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
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四、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外,當事人
或代理人亦應於書狀內簽章,本件聲請狀債權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漏未簽章,請具狀或到院補正之。
五、聲請狀繕本2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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