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224號
CHDV,97,消債更,224,2009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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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甲○○
            號
代 理 人 陳建勛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國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前曾 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慶豐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 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 於民國95年6 月3 日協商成立,約定分120 期,利率4.88% ,每月應繳金額新臺幣(下同)14,639元。惟聲請人於協商 成立時平均每月薪水收入僅約26,000元,而聲請人因家有2 歲幼女,配偶為照顧女兒,無法外出工作,故除聲請人上班 交通費外,尚須獨立負擔家庭膳食費用、勞健保費用、女兒 嬰兒奶粉、日用品費用及家人置裝、電話等雜支費用,每月 最少需15,700元,扣除該金額,聲請人實已無力負擔上開協 商金額;況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又有次女出生,更加重聲 請人之負擔,故聲請人確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 有重大困難之情事。又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 未逾12,000,000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 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有債權人清冊、95年協 商成立協議書影本、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家庭支出明細 表、戶籍謄本、薪水單、洋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薪資年 度總表、勞健保繳款證明、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資料等件為證,核無不合 。至聲請人就其支出雖未逐一提出單據證明之,但其一家三 口所陳報之必要支出僅15,700元,平均每人每月必要支出金 額為5,234 元,遠低於內政部公告臺灣省低收入戶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之9,210 元,故應認聲請人之陳報並無過高不當 之處,則聲請人主張其繼續履行協商款,所餘金額於維持正 常生活已有困難等語,即非無據,是聲請人未依原協商條件



繼續履行,應有不可歸責事由。此外,本件復查無聲請人有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 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8年3月24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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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洋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