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利息等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91年度,151號
PTEV,91,屏簡,151,200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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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屏簡字第一五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叁萬柒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如判決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
一、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十五日任訴外人高清枝之連帶保證 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一千萬元,當時原告分次交付借款,最後一筆 係於同年七月二十八日交付訴外人高清枝,約定利息為每月二分半,即每月二 十五萬元,當時原告預扣三個月即自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同年十月二十 七日止之利息七十五萬元,及代為籌款之費用五十萬元,共計一百二十五萬元 ,實際交付之借款為八百七十五萬元,詎往後本息分文未獲清償,爰依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自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七 日止,三個月期間,按法定最高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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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