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8年度,506號
CHDM,98,簡,506,2009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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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八年
度速偵字第一一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M THANAWAT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骰子貳拾壹顆、押注板壹張、竹罩叁個、盤子貳個、賭資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元、抽頭金叁百元,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SRIPHRACHAN SIWAKO」、「LERTSUPHAK OR NSUTTHIPORN」、「BUNTRAIANEK 」更正為「SRIPHRACHA N SIWAKON 」、「LERTSUPHAKORN SUTTHIPORN」、「BUNTRA I ANEK」,第一行補充更正為「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 犯意」,證據欄第五行補充「現場位置圖圖一紙」外,其餘 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 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清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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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