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8年度,277號
CHDM,98,交聲,277,200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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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8年度交聲字第277號
移送機關即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鴻光電著塗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
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九日所為之
處分(原處分案號:彰監四字第裁六四-六四五七C三00二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者,處汽車 所有人罰鍰,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其應歸責於汽車駕駛 人時,除依第三項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及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 第二款記點外,汽車所有人仍應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有 前二項規定之情形者,應責令改正或當場禁止通行,並處新 臺幣(下同)一萬元罰鍰,超載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 分,每一公噸加罰一千元,未滿一公噸以一公噸計算,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三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汽車裝載時,有裝載危險物品,未請領臨時通行證 、未依規定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運送人員未 經專業訓練合格或不遵守有關安全之規定之情形者,處汽車 所有人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汽車裝載違反前項第三款規定者,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第一項第三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除依第一項處 汽車駕駛人罰鍰及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記點外,汽車 所有人仍應依前項規定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汽車依本條 例規定記違規紀錄,於三個月內共達三次以上者,吊扣其汽 車牌照一個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 三款、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六十三條之一亦有明定。二、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略以: (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異議人)鴻光電著塗裝股份有 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七四0─QT號自用一般大貨車,於 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六日八時五十分許,在彰化縣彰化市○○ 路與中央路口,因有「裝載鐵製品經會同司機過磅,總重一 萬二千公斤,核重一萬零四百公斤,超載一千六百公斤」之 違規事由,經彰化縣警察局交通隊員警掣單舉發,並記汽車 違規紀錄一次【下稱前案】。(二)異議人另於同年十二月二



十三日三十五分許,在國道一號南下七十一點五公里,因分 別有「載運危險物品(乙二醇丁醚)未請領臨時通行證,及 未黏貼危險物品標誌牌」、「裝載危險物品(乙二醇丁醚) 人員未經專業訓練合格」等違規情形,遭內政部警政署國道 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員警舉發,並各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下稱後案】,總計在三個月內,汽車記違規紀錄達三次以 上,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規定,吊扣 汽車牌照一個月,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內容裁處。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雖有前開違規事由而為警開罰, 惟異議人事後查證結果,該車輛只違規二次,其中載運塗料 物品那次,是一案二罰,有欠公允,且該車輛係異議人營運 必備器具,如被吊扣,將造成莫大損失,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
四、經查:
(一)異議人就上開違規事實均不爭執,並有前、後案之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三紙、裁決書一紙可稽,足認舉發 事實無誤。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業於九十一年七月三日修正第二十九 條第三款,並由行政院院令明定自同年九月一日起開始施行 ,此次就危險物品之裝載有如此嚴格之規定,係為管制危險 物品不致造成任何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與道路用路人之生命、 身體、健康遭受有重大之危險而設,尤其特別針對車輛裝載 危險物品之廠商貨主及運送人員,要求應備具、攜帶道路運 送計劃書、物質安全資料表、臨時通行證、有效之專業訓練 證明書等文件,除為確保道路交通安全外,並有防範及救護 危險物品發生災害時,能迅速、妥善處理災變而為之規範。 揆諸上揭法條之立法意旨及目的,既係防範不令危險物品有 任何災害發生,則違反該法條規定內容之一者,皆視為分別 獨立之單一行為,如違規情節分屬不同規定內容之數行為者 ,因其對交通安全之危害程度亦遠大於單一之違規行為,更 應有加重處罰之必要,不能因違反該法條規定內容之數行為 係同一時間、同一地點之時、空密接性而有異,否則即屬違 背該法條規範之意旨及目的。本件後案既係同時同地違法之 數行為,並非同一之違法單一行為,自無一事不二罰之問題 。
(三)另卷附交通部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交路字第0九一00 一五九九五號函稱:「查同時同地經警方以違反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第八十四條數款規定,而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舉發二 件違規案以上者,其違規情節如係分屬不同之數行為(如載 運危險物品未懸掛布質三角紅旗之危險標誌、駕駛人未領有



訓練合格證、廠商或貨運業者未請領臨時通行證等),其對 交通安全之影響程度一般亦大於單一行為,.........,依 『對數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法 理,本案有關違規紀錄之計算,如係數行為則應分別予以記 次」等語,即係依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意旨而為之 闡釋,與上揭法條立法意旨並無違背。
(四)綜上,異議人有「在三個月內,汽車記違規紀錄達三次以上 」之違規事實,堪以認定。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規定,吊扣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七四 0─QT號自用一般大貨車汽車牌照一個月,核無違誤,本 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 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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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光電著塗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