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318號
聲 明 人 甲○○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所有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則提出除戶戶
籍謄本。
二、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女
陳秀馨、林陳秀華、陳肇盛、陳秀貞、陳肇政)之文件(例
如存證信函暨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
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胡世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