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8年度,69號
PTDV,98,消債更,69,2009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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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甲○○
代 理 人 李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威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附表:
一、提出與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影本。
二、依原協商之約定,提出各期清償之證明,並說明於何時毀諾 ?
三、說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有重大困難 之事由?
四、提出聲請人名下土地及房屋登記謄本。
五、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民國98年1 月至3 月繳納租金之證明 ,並說明租屋之必要性。
六、說明「屏東縣恆春鎮○○里○○路128 號」房屋之產權歸屬 何人?請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七、提出聲請人母親任職於「新盛快遞有限公司」之98年1 月至 3 月份薪資證明。
八、試擬更生方案(須說明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 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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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盛快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