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8年度,63號
PTDV,98,消債更,63,200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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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威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附表:
一、提出陳志成之民國96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資料清單、最新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在職證明書及薪資單。
二、提出陳思妤、陳俞涵陳品澔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三、提出聲請人之在職證明書及薪資單。
四、請說明與債權銀行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又還款差距之金 額為何?
五、試擬更生方案(須說明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 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
六、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請提出土地及建物登 記謄本。
七、說明「屏東縣屏東市○○街55號」之房屋產權歸屬何人?請 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八、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 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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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