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37號
ILDV,98,補,37,200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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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7號
原   告 展豐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興中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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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中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豐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