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32號
ILDV,98,補,32,20090305,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川湯春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33,73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1/1頁


參考資料
川湯春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春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