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98年度,4號
ILDV,98,家訴,4,200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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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4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大陸地區人民)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二、陳報被告之住、居所。
三、原告訴之聲明,究係離婚?抑確認婚姻無效?請陳報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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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