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乙○○ 原 告 甲○○ 被 告 己○○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被 告 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附民字第17號就本院97年易字第374號傷害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調解室進行調解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下:一、出席人員: 法 官 蘇錦秀 書記官 劉晨輝 通 譯 林政男二、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乙○○ 到 原 告 甲○○ 到 被 告 己○○ 到 被 告 戊○○ 到 被 告 丁○○ 到 調解委員 簡華揚 到三、和解成立內容:(一)被告己○○、戊○○願連帶給付原告乙○○新台幣貳拾萬 元,並於民國98年3 月30日當庭給付完畢。(二)被告丁○○、戊○○願連帶給付原告乙○○新台幣壹拾萬 元,並於民國98年3 月30日當庭給付完畢。(三)被告丙○○、戊○○願連帶給付原告乙○○新台幣壹拾萬 元,並於民國98年3 月30日當庭給付完畢。(四)被告丙○○、戊○○願連帶給付原告甲○○新台幣壹拾萬 元,並於民國98年3 月30日當庭給付完畢。(五)原告乙○○、甲○○於收受上開賠償金額後,原告乙○○ 願意撤回對被告己○○、戊○○妨害家庭之告訴,並捨棄 對被告己○○與戊○○其他之妨害家庭行為之告訴權及民 事賠償請求權;原告乙○○、甲○○願撤回對被告戊○○ 、丙○○傷害之告訴;原告乙○○願意撤回本院97年度訴 字第367 號履行契約之民事訴訟。(六)原告乙○○、甲○○其餘之請求均拋棄。四、右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乙○○ 原 告 甲○○ 被 告 己○○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調解委員 簡華揚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 劉晨輝 法 官 蘇錦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劉晨輝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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