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8年度,17號
ILDM,98,附民,17,2009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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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乙○○
  原 告  甲○○
  被 告  己○○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附民字第17號就本院97年易字第374號傷害
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上午9時
50分,在本院調解室進行調解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蘇錦秀
  書記官 劉晨輝
  通 譯 林政男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乙○○ 到
  原 告  甲○○ 到
  被 告  己○○ 到
  被 告  戊○○ 到
  被 告  丁○○ 到
  調解委員 簡華揚 到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己○○戊○○願連帶給付原告乙○○新台幣貳拾萬
   元,並於民國98年3 月30日當庭給付完畢。
(二)被告丁○○戊○○願連帶給付原告乙○○新台幣壹拾萬
   元,並於民國98年3 月30日當庭給付完畢。
(三)被告丙○○戊○○願連帶給付原告乙○○新台幣壹拾萬
   元,並於民國98年3 月30日當庭給付完畢。
(四)被告丙○○戊○○願連帶給付原告甲○○新台幣壹拾萬
   元,並於民國98年3 月30日當庭給付完畢。
(五)原告乙○○甲○○於收受上開賠償金額後,原告乙○○
   願意撤回對被告己○○戊○○妨害家庭之告訴,並捨棄
   對被告己○○戊○○其他之妨害家庭行為之告訴權及民
   事賠償請求權;原告乙○○甲○○願撤回對被告戊○○
   、丙○○傷害之告訴;原告乙○○願意撤回本院97年度訴
   字第367 號履行契約之民事訴訟。
(六)原告乙○○甲○○其餘之請求均拋棄。
四、右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乙○○
        原  告  甲○○
        被  告  己○○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調解委員  簡華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 劉晨輝
           法 官 蘇錦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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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