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303號
SLDV,98,訴,303,2009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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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03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李嘉苓律師
      劉思吟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丁○○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叁佰肆拾捌萬捌
仟零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萬陸仟柒佰拾貳元
,扣除已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伍拾壹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貳拾捌萬壹仟零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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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