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三四八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吳小華
被 告 乙○○○○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鍾千惠
訴訟代理人 林國一律師
右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搬遷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二點二十分,在簡易庭第二法庭舉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八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甘 大 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蔡 哲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