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搬遷費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91年度,348號
CYEV,91,嘉簡,348,20020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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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三四八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吳小華
  被   告 乙○○○○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鍾千惠
  訴訟代理人 林國一律師
右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搬遷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二點二十分,在簡易庭第二法庭舉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八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甘 大 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蔡 哲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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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