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二四五號
原 告 雨太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政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原告向被告承包被告標得之台南縣仁德鄉往台南縣歸仁鄉區間之人孔 抓漏工程之代工工程,施工期間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起至同年月十七日止,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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