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嘉小字第五一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新枝
訴訟代理人 唐與璿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張道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陳麗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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