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嘉小字第二五一號
原 告 甲○○○○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陸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駕駛SP九九五九 號自小客車,行駛嘉義縣民雄鄉嘉七六線田中央村路口左轉彎進入中央村時,不 慎跨越雙黃線撞擊靜止等待燈號、由原告承保汽車車體損失險、並由何金桂所有 駕駛9L七五八三號自小客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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