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91年度,127號
CYEV,91,嘉小,127,200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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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嘉小字第一二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仟叁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零玖元,其中新台幣伍拾伍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台幣伍佰伍拾肆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僱用之二十一世紀股份有限公司之受僱人章和浩因執行公司職 務,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凌晨零時三十分許,至原告嘉義縣中埔鄉和美 村中山新邨四八三號住處拖吊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SC─七一五一號自小客貨車 (下稱系爭自小客貨車)。經原告於同年三月一日至被告公司清償貸款,被告始 將系爭自小客貨車返還原告,惟原告發現系爭自小客貨車右後視鏡、前保險桿已 遭毀損,而置於車內之現金新台幣(下同)二萬八千三百元、行照一只(請領費 用二百元)、舊舞鞋一雙(價值一千元)則已遺失,上開右後視鏡、前保險桿之 修復費用為六千九百元,被告係訴外人章和浩之僱用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等情,爰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命被告給付三萬六 千四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雖自認訴外人章和浩係其所僱用之二十一世紀股份有限公司之受僱人,訴外 人章和浩拖吊原告所有系爭自小客貨車時損壞系爭自小客貨車右後視鏡之事實, 然以:其受僱人並未毀損系爭自小客貨車前保險桿,且未拿走置於車內之現金二 萬八千三百元、行照一只、舊舞鞋一雙等語,資為抗辯。三、查被告所僱用之二十一世紀股份有限公司之受僱人章和浩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 日凌晨零時三十分許,至原告嘉義縣中埔鄉和村中山新邨四八三號住處拖吊原告 所有系爭自小客貨車時,本應注意不得毀損該車,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 事,竟疏未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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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二十一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