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90年度,68號
CYEV,90,嘉簡調,68,200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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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書記官處分書       九十年度嘉簡調字第六八號
聲 請 人 庚○○
訴訟代理人 林國一律師
相 對 人 寅○○
相對人兼右
一人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丑○○
      子○○
      壬○○
右三人代理人甲○○
相 對 人 辛○○
      癸○○
      戊○○
      丙○○
      丁○○
      己○○       己○○
四五號
相對人兼右
五人代理人 卯○○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嘉簡調字第六八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
二十二日製作之調解筆錄更正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年度嘉簡調字第六八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的調解筆錄第三頁第十九行、二十行「一、兩造共有座落嘉義市○○段一○四五地號、面積四三點零七平方公尺土地願依附圖分割方案(嘉義市地政事務所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複丈成果圖)分割」,應更正為「一、兩造共有座落嘉義市○○段一○四五地號、面積四三一點零七平方公尺土地願依附圖分割方案分割」。 理 由
一、按和解筆錄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律上雖無得為更正之明文 ,而由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三款等規定觀之,訴訟上之 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關於判決書更正錯誤之規定,於和解筆錄有同一之 法律理由,自應類推適用,司法院院字第二五一五號著有解釋。訴訟上調解筆錄亦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參諸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八十條第一 項規定甚明,參諸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亦屬有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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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