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贊翔原名陳景萍
號5樓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 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 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陳贊翔(原名陳景萍)聲請更生,業經本院以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6 號裁定於民國97年12月8 日下午5時 開始更生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 生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