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8年度,4444號
SLDV,98,促,4444,2009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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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44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亞太智財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98年3 月9 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 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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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智財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