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8年度,3898號
SLDV,98,促,3898,200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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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38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義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儀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亞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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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義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拓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拓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