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27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松佰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 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資料之必要, 經本院於98年2 月18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98年2 月20日收 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 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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