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579號
SLDV,97,消債更,579,20090319,3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579號
債 務 人 甲○○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 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 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51 條第5 項、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 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 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 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 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 ,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 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 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 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朱亮彰
附表:
1、債務人、配偶王麗卿及其所有扶養義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2、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是否領取殘障津貼及金額。3、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民國98年1 月起迄今所有工 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縱無薪資證明, 亦應列表據實記載每日工作內容、地點及收入。4、提出債務人所有扶養義務人(包含配偶王麗卿、長子蘇克群 、長女蘇婉如)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自97年1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並說 明如何分擔對債務人之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 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5、債務人已年滿54歲,且勞工保險投保年資已屆滿30年,可依 勞工保險條例請領老年給付,若為一次請領,以平均月投保 薪資新臺幣(下同)2 萬7800元,發給45個月計算,為125 萬1000元。債務人應說明預計於何時請領,係一次請領或按 月請領,分別得請領之金額。債務人並應表明所請領金額於 扣除債務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後,是否同意用以履行更生方 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