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11號
SLDV,96,重訴,11,20090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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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黃 ○
      丁○○
      乙○○
      地○○
      丑○○○
      戌○○
      玄○○
      A○○
      申○○
      未○○
      酉○○
      卯○○
      天○○
      辰○○
      庚○○
      宙○○(即陳勝雄承受訴訟人)
      宇○○(即陳勝雄承受訴訟人)
      午○○(即陳勝雄承受訴訟人)
      子○○(即陳勝雄承受訴訟人)
      亥○○
      戊○○
      壬○○
      癸○○
      辛○○
      丙○○
      寅○○
      巳○○
      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貳佰陸拾肆萬零陸佰柒拾
貳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壹萬貳
仟玖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臺北市○○區○○段1小段111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1
   號、A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246.212+59
   .241)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5,944,647元
  ㈡臺北市○○區○○段1小段111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2
   號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83.627平方公尺(
   占用面積)=4,365,329元
  ㈢臺北市○○區○○段1小段111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4-
   2號、C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54.505+11
   .311)平方公尺(占用面積)=3,435,595元
  ㈣臺北市○○區○○段1小段111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6
   號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68.764平方公尺(
   占用面積)=3,589,481元
  ㈤臺北市○○區○○段1小段111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3
   號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140.084平方公尺
   (占用面積)=7,312,385元
  ㈥臺北市○○區○○段1小段111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B
   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61.404平方公尺(占
   用面積)=3,205,289元
  ㈦臺北市○○區○○段1小段111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5
   號、5號棚架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159.1
   70+88.477)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2,927,173元
  ㈧臺北市○○區○○段1小段111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B1
   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35.647平方公尺(占
   用面積)=1,860,773元
  ㈨綜上合計:
   15,944,647元+4,365,329元+3,435,595元+3,589,481
   元+7,312,385元+3,205,289元+12,927,173元+1,860,
   773元=52,640,6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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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