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黃 ○
丁○○
乙○○
地○○
丑○○○
戌○○
玄○○
A○○
申○○
未○○
酉○○
卯○○
天○○
辰○○
庚○○
宙○○(即陳勝雄承受訴訟人)
宇○○(即陳勝雄承受訴訟人)
午○○(即陳勝雄承受訴訟人)
子○○(即陳勝雄承受訴訟人)
亥○○
戊○○
壬○○
癸○○
辛○○
丙○○
寅○○
巳○○
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貳佰陸拾肆萬零陸佰柒拾
貳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壹萬貳
仟玖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臺北市○○區○○段1小段111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1
號、A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246.212+59
.241)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5,944,647元
㈡臺北市○○區○○段1小段111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2
號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83.627平方公尺(
占用面積)=4,365,329元
㈢臺北市○○區○○段1小段111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4-
2號、C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54.505+11
.311)平方公尺(占用面積)=3,435,595元
㈣臺北市○○區○○段1小段111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6
號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68.764平方公尺(
占用面積)=3,589,481元
㈤臺北市○○區○○段1小段111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3
號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140.084平方公尺
(占用面積)=7,312,385元
㈥臺北市○○區○○段1小段111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B
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61.404平方公尺(占
用面積)=3,205,289元
㈦臺北市○○區○○段1小段111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5
號、5號棚架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159.1
70+88.477)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2,927,173元
㈧臺北市○○區○○段1小段111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B1
部分:52,200元(公告土地現值)×35.647平方公尺(占
用面積)=1,860,773元
㈨綜上合計:
15,944,647元+4,365,329元+3,435,595元+3,589,481
元+7,312,385元+3,205,289元+12,927,173元+1,860,
773元=52,640,6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