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緝字,98年度,1號
SLDM,98,審附民緝,1,2009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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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駿逸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98年度審易緝字第7 號(原案號:85年度易字第1694
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9,580 元。 ㈡陳述:被告侵權行為之事實經過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書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緝字第 7 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 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彩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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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駿逸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