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務所)現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訴字第
987 號,中華民國98年1 月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劉育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