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基簡字第22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東亞公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扣押債權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7,6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850
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3,8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