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98年度,161號
KLDV,98,基簡,161,200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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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基簡字第161號
原   告 陳玉蘭即永川企業社
被   告 宜城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3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2月9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小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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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城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