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國字,98年度,1號
KLDV,98,國,1,2009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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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國字第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孫隆賢律師
被   告 台北縣汐止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陳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 償責任,經查,本件事故發生地係在台北縣汐止市,被告台 北縣汐止市公所之機關所在地亦在台北縣汐止市,被告台灣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則在台中市,均非在本院轄 區,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民事訴訟 第2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之一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小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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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