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斗簡字第七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
被 告 楊燕清即鉅鋼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 定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持有被告所簽發,帳號二八五八-三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北斗分行,發票日期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票號AT0000000號,面 額新台幣二十七萬三千九百元之支票一紙,詎屆期提示,不獲付款之事實,業據 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三、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