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91年度,53號
PDEV,91,斗小,53,2002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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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斗小字第五三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雄
  送達代收人 董信
  訴訟代理人 邱川記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零柒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未得訴外人陳興信之同意,以陳興信之名義向原告申請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話使用 ,積欠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份至同年八月份之電話費,共新台幣(下同)六萬零二 十四元未為給付,迭經催繳,均置之不理,而訴外人陳興信並未委託被告申請前 揭電話使用,原告因被告之無權代理行為而受損害,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被告辯 以:伊任職日隆實業有限公司,負責幫客戶代理申請電話業務,系爭電話乃陳興 信本人來店內委託辦理過戶,由店長石淑蕙核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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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隆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