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8年度,119號
CYDV,98,聲,119,200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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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烽騰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叁佰貳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以民國97 年度訴字第448號判決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而 確定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綦詳,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 年度訴字第448號歷審卷證核閱無訛,堪可認定。經核聲請人 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附表計算書所示,爰確定相對人應連 帶負擔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附表(計算書):
┌────┬────────┬───────────┐
│編 號 │ 項 目 │ 金 額 (新臺幣) │
├────┼────────┼───────────┤
│ 一 │第一審裁判費 │貳萬捌仟叁佰貳拾肆元 │
├────┴────────┴───────────┤
│聲請人所支出訴訟費用額為貳萬捌仟叁佰貳拾肆元,相對│




│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確定為貳萬捌仟叁佰貳拾肆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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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烽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