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737號
CYDV,98,司促,2737,2009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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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737號
債 權 人 和懋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德翰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德翰建設有 限公司設籍於雲林縣、法定代理人住居於臺北市,非屬本院 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 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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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懋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翰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翰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