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581號
CYDV,97,訴,581,20090318,3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間交還土地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因訴訟可受利益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827,
0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7,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附註: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式(新台幣)
   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而上訴人占用嘉義市○
   ○段25地號土地之面積為115.87㎡,則上訴人因訴訟可受
   利益之客觀價額,依該土地97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7
   ,550元計算,應為7,827,0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