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殺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7年度,5號
NTDM,97,重附民,5,200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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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丑○○
      寅○○
被  告  己○○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庚○○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
      辛○○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巳○○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
      卯○○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丁○○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戊○○
被   告 癸○○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壬○○
      子○○
被   告 甲○○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辰○○
上列原告等因被告等97年度重訴字第6號殺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本件原告等除請求殯葬費、醫療費、扶養費等財產上
損害賠償外,另請求非財產損害之慰撫金,核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林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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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