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丑○○ 寅○○被 告 己○○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庚○○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 辛○○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巳○○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 卯○○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丁○○兼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丙○○ 戊○○被 告 癸○○兼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壬○○ 子○○被 告 甲○○兼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乙○○ 辰○○上列原告等因被告等97年度重訴字第6號殺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原告等除請求殯葬費、醫療費、扶養費等財產上損害賠償外,另請求非財產損害之慰撫金,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