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審投刑簡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38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明知為偽農藥,意圖販賣而儲藏,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農藥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係址設南投縣草屯鎮○○里○○路65-9號「雙冬農藥 資材行」之負責人,為對農藥有專業知識之人,明知如附表 所示之農藥係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之偽農藥,竟 意圖販賣,自民國(下同)96年3月間起,向真實姓名、年 籍均不詳之「立暉」商行業務員劉玉琪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偽 農藥後,儲藏如附表所示之偽農藥於「雙冬農藥資材行」及 向相鄰屋主所借用同路65-8號早餐店內,意圖販售予不特定 之顧客。嗣於97年9月2日11時40分許,經警於上址及相鄰之 同路65-8號所借用早餐店內搜索查獲,並扣得其所儲藏如附 表所示之偽農藥。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孔瑞琪於警詢之證述。
㈢「雙冬農藥資材行」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資料。 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97年10月16日藥試化 字第0972509178號函檢附之檢驗結果報告1份。 ㈤帳冊影本5張及支票存根影本3張。
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農藥。
㈦現場照片12張。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所謂之「偽農藥」,係指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 者,農藥管理法第7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儲藏」本質上係 屬集合犯,被告以單一犯意為多次買進後之儲藏行為,應論 以集合犯之單純一罪。核被告所為,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8條 第1項第1款之明知為偽農藥,意圖販賣而儲藏罪。 ㈡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查獲偽農藥數量, 妨害農藥管理及農業生產之影響,對生態環境及農產品安全 所生之危害,暨犯罪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於沒收部分:
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農藥管理法第7條第5款規定之 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之偽農藥,有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97年10月16日藥試化字第09725091 78號函檢附之檢驗結果報告1份附卷可按,應依刑法第38條 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五、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 ㈡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第55條第1項第1款。 ㈢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 立 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附表:
┌──┬────────────┬───────────┐
│編號│品名 │ 數量 │
├──┼────────────┼───────────┤
│1 │尚讚 │ 120罐 │
├──┼────────────┼───────────┤
│2 │粉神 │ 18包 │
├──┼────────────┼───────────┤
│3 │LTPASS │ 37罐 │
├──┼────────────┼───────────┤
│4 │強增效999 │ 20瓶 │
├──┼────────────┼───────────┤
│5 │蜘蛛王 │ 29灌 │
├──┼────────────┼───────────┤
│6 │青發 │ 53包 │
├──┼────────────┼───────────┤
│7 │真勇 │ 5罐 │
├──┼────────────┼───────────┤
│8 │樂無蟲 │ 3罐 │
├──┼────────────┼───────────┤
│9 │植保滿能 │ 1罐 │
├──┼────────────┼───────────┤
│10 │強效999 │ 1罐 │
├──┼────────────┼───────────┤
│11 │剋白粉 │ 1罐 │
├──┼────────────┼───────────┤
│12 │殺蟲靈 │ 5罐 │
├──┼────────────┼───────────┤
│13 │穩萊 │ 1罐 │
├──┼────────────┼───────────┤
│14 │汰蟲 │ 1罐 │
├──┼────────────┼───────────┤
│15 │DECANETRIN │ 1罐 │
├──┼────────────┼───────────┤
│16 │滅蟲寶 │ 1罐 │
├──┼────────────┼───────────┤
│17 │編號1 │ 1罐 │
├──┼────────────┼───────────┤
│18 │炭清 │ 9罐 │
├──┼────────────┼───────────┤
│19 │青蟲寶 │ 12罐 │
├──┼────────────┼───────────┤
│20 │大異友 │ 13包 │
├──┼────────────┼───────────┤
│21 │撲克拉錳 │ 15包 │
├──┼────────────┼───────────┤
│22 │龍捲風 │ 11罐 │
└──┴────────────┴───────────┘
附錄:
農藥管理法:第4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為偽農藥,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二、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專供加工輸出用之農藥或第 三款所定專供輸出用之農藥於國內販賣或移作他用。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