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97年度,14號
NTDM,97,交重附民,14,200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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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甲○○
      乙○○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陳文添即文坊工程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7年度交訴字第27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 思 大
                   法 官 古 瑞 君
                   法 官 李 宜 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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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