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甲○○
乙○○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陳文添即文坊工程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7年度交訴字第27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 思 大
法 官 古 瑞 君
法 官 李 宜 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