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臺南縣安定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胡志宏
相 對 人 戊○○
相 對 人 辛○○
代 理 人 己○○
兼 上三人
代 理 人 庚○○
相 對 人 丑○○
相 對 人 子○○
相 對 人 壬○○
相 對 人 寅○○
相 對 人 卯○○
兼 上五人
代 理 人 癸○○
相 對 人 丁○○
兼 上一人
代 理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簡調字第199 號返還土地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3 月10日上午10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調解室調
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清安
書 記 官 高惠美
調解委員 乙○○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胡志宏 到
相 對 人 庚○○ 到
兼 代 理 人 癸○○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庚○○、戊○○、己○○、辛○○願於民國一0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先人高江鎮之遺體遷離臺南縣安定鄉
○○○段二0九六號土地,現場遺留之物品及墳墓設施任憑
聲請人處置,屆期如未履行,願由聲請人將遺體遷往安定鄉
納骨塔,並連帶給付聲請人所支出之遷移費用。
二、相對人癸○○、壬○○、丑○○、子○○、寅○○願於一0
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先人鄭惡之遺體遷離臺南縣安定
鄉○○○段二0九六號土地,現場遺留之物品及墳墓設施任
憑聲請人處置,屆期如未履行,願由聲請人將遺體遷往安定
鄉納骨塔,並連帶給付聲請人所支出之遷移費用。
三、相對人丙○○、丁○○願於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將先人林真強之遺體遷離臺南縣安定鄉○○○段二0九六
號土地,現場遺留之物品及墳墓設施任憑聲請人處置,屆期
如未履行,願由聲請人將遺體遷往安定鄉納骨塔,並連帶給
付聲請人所支出之遷移費用。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惠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