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調字,98年度,199號
TNEV,98,南簡調,199,2009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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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請 人 臺南縣安定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胡志宏
  相 對 人 戊○○
  相 對 人 辛○○
  代 理 人 己○○
  兼 上三人
  代 理 人 庚○○
  相 對 人 丑○○
  相 對 人 子○○
  相 對 人 壬○○
  相 對 人 寅○○
  相 對 人 卯○○
  兼 上五人
  代 理 人 癸○○
  相 對 人 丁○○
  兼 上一人
  代 理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簡調字第199 號返還土地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3 月10日上午10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調解室調
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清安
  書 記 官 高惠美
  調解委員 乙○○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胡志宏   到
  相  對  人 庚○○   到
  兼 代 理 人 癸○○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庚○○戊○○己○○辛○○願於民國一0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先人高江鎮之遺體遷離臺南縣安定鄉
  ○○○段二0九六號土地,現場遺留之物品及墳墓設施任憑
  聲請人處置,屆期如未履行,願由聲請人將遺體遷往安定鄉
  納骨塔,並連帶給付聲請人所支出之遷移費用。
二、相對人癸○○壬○○丑○○子○○寅○○願於一0
  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先人鄭惡之遺體遷離臺南縣安定
  鄉○○○段二0九六號土地,現場遺留之物品及墳墓設施任
  憑聲請人處置,屆期如未履行,願由聲請人將遺體遷往安定
  鄉納骨塔,並連帶給付聲請人所支出之遷移費用。
三、相對人丙○○丁○○願於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將先人林真強之遺體遷離臺南縣安定鄉○○○段二0九六
  號土地,現場遺留之物品及墳墓設施任憑聲請人處置,屆期
  如未履行,願由聲請人將遺體遷往安定鄉納骨塔,並連帶給
  付聲請人所支出之遷移費用。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惠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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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