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7年度,227號
TNEV,97,南簡,227,2009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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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立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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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昕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